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
第十九条
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因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其失信行为不再符合列入条件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申请移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应进行核实,并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将该主体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停止对该主体的联合惩戒。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