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
第十八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对由本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联合惩戒期满的主体进行核实,对联合惩戒期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移出决定包括:
(一)移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移出名单的事由、移出日期等;
(三)作出决定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移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主体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停止对该主体的联合惩戒。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