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