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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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