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

第十五条

列入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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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