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第十五条列入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