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第十四条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