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

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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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