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决定包括: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

(三)作出决定的部门。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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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