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行为的,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的措施。

商业银行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验收后,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措施。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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