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业务退出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业务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