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二)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三)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
(四)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
(五)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六)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七)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八)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