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合作期间内,其中一方出现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后续服务。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