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机关银保监会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