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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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