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