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应在设有销售专区以上层级的网点进行,并严格限制在销售专区内。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较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要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销售专区,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从业人员的控制,将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