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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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