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