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通过自动转账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当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并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名义,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提示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期缴保费及频次、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分期缴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取按月缴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缴纳方式。在续期缴费、保险合同到期时应当采取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投保人无手机联系方式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提示。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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