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