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将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执业登记情况应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名称等。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能在其执业登记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将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执业登记情况应包括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登记编号、所属网点名称等。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能在其执业登记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