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其定期接受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培训。其中,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加强对其银保专管员的管理,有关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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