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独立核算,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财务预算、业务推动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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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