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执业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照片;

(二)所在商业银行网点名称;

(三)所在商业银行投诉电话;

(四)执业登记编号;

(五)执业登记日期。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变更执业登记。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保险公司执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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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