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授权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三)变更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授权;
(四)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业务准入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授权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三)变更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授权;
(四)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