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不设有效期。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许可证5日内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登记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机构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三)许可证名称;

(四)业务范围;

(五)经营区域;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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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