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业务准入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后,可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