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受奖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海关发出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到通知单位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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