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受奖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海关发出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到通知单位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