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对由于检举而查获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属于补征税款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按补税和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以内发给检举人奖励金;对仅给予罚款处罚的违规案件,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以内发给检举人奖励金。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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