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对走私案件的检举人,海关按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发给奖励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按规定应将没收物品销毁或无偿移交政府专管机关的走私案件,海关视案情和检举人贡献大小,发给检举人人民币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奖励金。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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