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对检举以及协助海关查获走私案件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本办法,由海关发给奖励金。 前款和本办法第七条 所述单位或个人不包括负有经济监督、检查、管理职能和协助海关查缉、处理违反海关法案件任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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