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海关总署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奖励缉私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