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海关总署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奖励缉私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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