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九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第九条备用金本金和利息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备用金利息。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