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

第九条

备用金本金和利息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备用金利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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