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

第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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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