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第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