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到指定银行办理备用金缴存和取款手续。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