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到指定银行办理备用金缴存和取款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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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