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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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