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