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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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