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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