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备用金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