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备用金应缴存或补足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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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