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