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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