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第十九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商务主管部门使用备用金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