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商务主管部门使用备用金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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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