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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