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第十六条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