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第十五条提供保函的指定银行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