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提供保函的指定银行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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