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或无力承担依法应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或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使用备用金。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