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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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