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