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卡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可以通过管理系统申请换发或者补领签证专办员卡:

(一)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

(二)有效期内因正常损耗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有效期内签证专办员卡遗失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换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将原签证专办员卡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上交文化和旅游部销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在到期前2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换发的,原签证专办员卡自动失效作废;签证专办员卡失效后再次申请换发新卡的,自文化和旅游部收到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递交的材料之日起,6个月后予以办理。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补领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载有遗失声明的报纸等材料。遗失声明应当在本地区市级以上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明示旅行社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遗失证件的签证专办员姓名及证件号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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