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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