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