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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