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