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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