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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