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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