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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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