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